财产分为能动的,和不能动的。能动的叫做动产,不能动得就叫做不动产。动产我们可以用占有的方式来证明这个东西是自己的。比如说我的钱包,我的水壶。我只要拿到手里,别人就可以相信这件东西是我的。但是不动产我们不能拿在手里或带在身上。很多时候我们的不动产与我们是脱离的,比如说,我人在北京,我的房子却在老家。那么什么能向大家证明那栋房子是我的不是别人的,我不在家的时候谁来保证我的房子不会被别人抢走。我们就需要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通过法律来证明这个不动产是属于我的,无论我身在哪里,这栋房子都归我所有。但是法律不会上每个人的家里据了解每一个人有什么不动产,所以法律产生了登记,也就是说,我在这栋房子上写上我的名字,无论我身在哪里写了我名字的房子就一定是我的。但是名字不能写在墙上,因为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褪色,所以法律给了我们房屋登记,也就是说,这张登记就是我们跟房屋的关系的主要证明。有这张登记就能证明房屋是你的,相当于你在房子上写上了自己的名字。
本次不动产登记又变得沸沸扬扬的原因是,昨天(1月2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公布。就在9个月之前,政府公开向外界宣布征集意见,在争取意见之时,对于不动产登记大家就已经非常关注。
1. 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
——需提交身份证明
细则第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但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办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才发生,交易在法律上才真正安全。
对于如何申请登记,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2. 现有房产证要更换吗?
——产权未变更、转移 原证可不换
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
对此,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所以大家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3. 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限定三类主体
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4. 如何进行查询?
——利害关系人需提交“查询目的的说明”
根据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细则提出,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5. 登记信息安全吗?
——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将被追责
细则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发生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对于当事人,“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等5种情形也会被追责。其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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