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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和配租办法

2022年08月24日 14:40     小编:婷婷          点击: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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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武穴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和配租办法》已经武穴市人民政府九届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0日        

武穴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和配租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城镇困难家庭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家庭的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对象。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为:城区16个社区(江家林、二里半、东新村、下港、大桥、宏达、龙潭、螺丝旋、刘家巷、正街、西菜园、西新村、钟楼、李顶武、下关、朱木桥)常住户口的住房困难家庭,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两类。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租房必须具备的共性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户主,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在城区16个社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有申请公租房家庭在符合共性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城区16个社区常住户口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必须在城区实际生活,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2.外来务工家庭,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三)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受理阶段: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穴市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社区受理后,3日内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和完整,对不便上报的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房屋不动产权证),应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人印章,以示负责,并报送辖区街道。

2.调查核实阶段:辖区街道在收到社区的申请资料后,15日内应当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信函索证、大数据核对等方式就申请人的户口、车辆、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民政、公安、人社、自规、住建等部门应当配合。

3.公示阶段: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辖区街道出具审定意见,在社区公示栏或者相关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辖区街道予以登记,建立申请档案和台账,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函告住建部门,纳入公租房轮候名单。对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和在大数据核对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由辖区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租房必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城区16个社区常住户口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武穴市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城镇居民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资格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4)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在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应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离婚的,应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及生效证明;单身的由本人出具《单身承诺书》);

(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和印证住房的相关资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低保证、残疾证、军人烈属证明等)。

2.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武穴市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近三年经人社部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工资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

(3)《武穴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和印证住房的相关资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拥有并使用12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上或排量1.6L(含)以上自用小汽车的; 

2.已纳入民政部门、街道、社区集中供养的;

3.住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统计部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60%(含)以上的;

4.因离婚、法院裁定或双方协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房屋转移手续或办理转移手续未超过1周年的;

5.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等)将自有住房上市出售的;

6.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取得住房货币补偿的;

7.申请家庭成员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

8.户口迁入本地未满1周年的。

二、轮候与配租

(一)公租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对已登记纳入轮候名单的家庭,轮候期限为3年,轮候期满未获得实物配租的,经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登记纳入轮候,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二)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辖区街道,经审核后,辖区街道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取消保障资格的理由。

(三)轮候对象按申请审核登记的顺序和住房困难的程度进行实物配租(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怃对象、失独家庭、老年人家庭及政府投资公益事业项目的征迁家庭可优先给予保障),实物配租后,住建部门应及时将实物配租结果反馈给辖区街道销号。

三、使用与退出

(一)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优抚对象实物配租公租房后,按国家相关政策实行相对应的租金标准,其他家庭实行公租房标准。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退还所承租的公租房:

1.擅自转借、转租、转让、调换的;

2.擅自改变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的;

6.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7.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8.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9.年度复核后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行为的。

承租人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3个月内退出,如承租人未能腾退公租房,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标准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转让等经纪业务。

四、动态管理

对登记轮候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一)登记轮候的家庭由辖区街道予以年度复核。轮候家庭的人口、收入、车辆、住房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辖区街道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材料。辖区街道应当每年定期对轮候家庭的情况予以复核,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轮候的次序不变;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年度复核。配租家庭的人口、收入、车辆、住房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材料。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配租家庭的情况予以复核,配租家庭应当配合,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五、法律责任

民政局、公安局、住建局、人社局、自规局、武穴街道办事处、刊江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审核、配租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辖区街道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上报有关部门记入失信人名单。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已承租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打击。

六、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印发

关于《武穴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和配租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服务水平,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市结合黄冈市本级和其他县市的作法,拟出了《武穴市公租房申请、审核和配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扎实推进《办法》贯彻落实,武穴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重新制定《办法》?

答:近年来市住房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公租房管理,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武穴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武穴政规【2015】4号)文件印发于2015年12月,至今已有6年多,随着公租房保障工作的不断发展,该《实施办法》在配租对象、提交材料、申请程序、优先配租顺序以及后期运营管理方面已不能满足我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的正常开展。

问:公租房实物配租管理明确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1】9号)和市政府的部署,我局的“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职责已赋权到相关街道。

新《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两处微调:一是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的审定单位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变更为辖区街道办事处;二是准入条件增加一项内容:申请家庭不得拥有使用价值超过12万元(含)或者排量超过1.6L(含)享受型车辆。    

来源:武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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