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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落户城区的若干意见

2024年01月03日 17:09     小编:小帅          点击: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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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武穴市关于鼓励生育的条意见(试行)》《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落户城区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稳定教师队伍

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调动基层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基层教师队伍、全面提升基层教育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职称倾斜政策

在乡镇学校任教的教师参与中、高级职称评审,可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实行考察推荐。对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教师,取得高级职称后学校无相应岗位空缺的,经市教育局核准后,可不占用相应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数予以聘用。

二、实施工资倾斜政策

将教师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等项目纳入市财政保障,健全与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步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三、落实住房补助措施

全市在岗在册教师可优先享受保障性公服住房政策。在武穴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户1万元/套的购房补贴。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购房六个月内办理不动产权手续的,按先交后奖原则由市财政给予契税金额减半奖补。

同一套房屋仅能享受一次补贴,本文件与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重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发放农村教师工作补助

全市在编在岗的农村教师可享受以下补助政策:一是根据所在学校偏远程度,按规定执行农村教师工作补贴政策。二是设立教师交流轮岗专项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对教联体下沉农村学校教师、城区学校到农村学校交流教师可享受城区教师交流到农村专项津贴及农村教师工作补助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现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不溯及既往。本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武穴市关于鼓励生育的五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21〕6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2〕11号)精神,加大鼓励生育力度,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鼓励生育政策。

一、实行生育休假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二、完善分娩补贴奖励。2023年1月1日起生育二孩、三孩,且新生儿户籍登记在本市的家庭实行生育奖励,市财政分别给予二孩、三孩家庭500元、8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大住房支持政策。2023年11月1日至2026年11月1日期间,生育二孩、三孩的武穴籍家庭,在武穴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别给予2万元/套、3万元/套的购房补贴。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购房六个月内办理不动产权手续的,按先交后奖原则由市财政给予契税金额减半奖补。

同一套房屋仅能享受一次补贴,本文件与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促进就近入园入学。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适龄幼儿,在辖区内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就近入园。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适龄儿童,就近安排入学。

五、文化旅游景点面向多孩家庭优惠。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自二孩、三孩出生后三年内,每个家庭每年可向当地文旅部门申请免费领取旅游年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政策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暂定执行期三年;若中央、省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政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卫健局负责。

 

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落户城区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积极推动城乡协同发展,进一步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融合提质提速,加快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就地城镇化建设,结合武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镇落户,实行户籍双向选择

凡在城区范围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农村居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迁入城区落户。

二、依法保障进城农民权益

进城入户农民保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有条件的村可以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利。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再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三、强化进城住房保障

农民进城务工可享受保障性公服住房政策。在武穴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实行阶段性补贴:一是在城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含居住用途的公寓),以家庭为单位,按购房款给予1.5%补贴;二是在城区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含居住用途的公寓),以家庭为单位,按购房款给予1%补贴;三是在城区购买非住宅类商品房,全额交清购房款或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缴纳契税后,按购房款给予1.5%补贴。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已享受房屋征收房票补偿的不再享受。

四、享受均等公共服务

1.农民进城落户的随迁子女,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享受城区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政策待遇。

2.农民进城落户在城区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照乡镇卫生院级次比例报销医疗费;在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门诊服务,可按原居住地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待遇报销门诊费。

3.农民进城后因病因灾致贫,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

4.农民65岁(含65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待遇。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不溯及既往。本实施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关于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实施意见》、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化薪酬改革。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允许医疗卫生疾控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充分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实施职称倾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29号)的规定,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参评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人员,应当有任现职以来政府或单位派遣的,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对完成下基层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 将下基层工作或服务经历,作为县级公立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全科医生聘任中级后在农村基层连续执业满10年,临床业绩突出,由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优先推荐,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农村基层范围内定向使用。   

三、加强住房保障。全市在岗在册医护人员(含在册2年以上村医)优先享受保障性公服住房政策。在武穴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1万元/套的购房补贴。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购房六个月内办理不动产权手续的,按先交后奖原则由市财政给予契税金额减半奖补。

同一套房屋仅能享受一次补贴,本文件与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重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不溯及既往。本实施意见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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